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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考加分项目有哪些?
1分钟前发布 -【高考加分项目有哪些?】http://www.zjks.cc 11月24日讯: 高考加分项目有哪些?1、自主招生加分。2、高考特长生就是指艺术和体育的特长生,艺术类包括声乐,器乐,舞蹈,绘画,书法,不同的学校对体育学生所属项目的要求不同,具体哪类体育特长生可以报考哪些院校,可以参考各个高校的招生简章。3、不过报考体育特长生一般都要求具备国家二级运动员或更高的证书,报考艺术特长生需要到清华大学参加考核,并获得一级证书,然后就基本可以凭这个证书报考其它任何学校的艺术特长生了,报考体育特长生需要到所报考的学校参加相关的体育测试。4、奥数加分5、艺术特长生加分(声乐、乐器、美术等),少数民族各地加分不等,自主招生和艺术特长生是需要参加考试合格才加分的,但加分数多少不等,要看你打分多少、够哪个级别,多则加六七十分,少则加五分,加分规则详见各校招生章程,而不能看简章。少数民族预科生加分更多了,见义勇为的也加分。体育特长生加分。6、通常情况下特长生可以加10~20分。2018年全面取消体育特长生、中学生学科奥林匹克竞赛、科技类竞赛、省级优秀学生、思想政治品德有突出事迹等全国性高考加分项目。2高考加分项目有哪些一、增加的分值不得超过5分在高级中等教育阶段已取得下列称号、奖励、名次的应届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考生:(1)省级优秀学生;(2)思想政治品德方面有突出事迹者;(3)全国中学生学科奥林匹克竞赛全国决赛一、二、三等奖者;(4)全国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含全国青少年生物和环境科学实践活动)或“明天小小科学家”奖励活动或全国中小学电脑制作活动一、二等奖者、在国际科学与工程大奖赛或国际环境科研项目奥林匹克竞赛中获奖者;(5)重大国际体育比赛集体或个人项目取得前6名,全国性体育比赛个人项目取得前6名;(6)获得省级招委会确定的统测项目范围内的国家二级运动员以上称号,由生源所在省级招委会决定,可在考生统考成绩总分的基础上适当增加分数投档,由高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同一考生如符合多项增加分数投档条件的,只能取其中最高一项分值。增加的分值不得超过5分。二、降分录取不得超过20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生,由省级招委会决定,可在高校投档分数线下适当降低分数要求投档,由高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同一考生如符合多项降低分数要求投档条件的,只能取其中降低分数要求幅度最大的一项分值,且不得超过20分。(1)边疆、山区、牧区、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少数民族考生;(2)归侨、华侨子女、归侨子女和台湾省籍考生;(3)烈士子女。另外,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可在其统考成绩总分的基础上增加10分投档;在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以上或被大军区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退役军人,可在其统考成绩总分的基础上增加20分投档。注:具体加分政策以本省当年公布信息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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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盛夏ヽ剩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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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考加分项目有哪些?加分政策很严,一般是少数民族,还有部分省市的省级三好,军人烈士家属的之类吧。学小语种的话,最好是报考相关专业,不然,入学后,一般公共外语都是英语,考试什么的很麻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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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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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高考2021录取规则介绍?一、浙江高考志愿录取顺序及填报规则说明 高校的招生录取工作在教育部统一领导下,由浙江省高校招生委员会组织实施,实行“院校负责、省教育考试院监督”的录取体制。坚持科学民主决策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录取工作中遇到重大问题须集体研究决定。录取分普通类、艺术类、体育类三类进行。普通类分提前录取和平行录取。提前录取实行传统志愿,平行录取实行专业平行志愿。 普通类考生分段办法。分三段,分别按实考人数的20%、60%、90%确定。浙江省高校招生委员会在考生高考成绩发布时一并确定并公布分段线。扩大比例征求志愿分数线择时公布。普通类考生位次确定办法。考生位次根据所有考生高考总分由高到低排序确定。考生高考总分相同时,先后按文化总分、语文数学总分、语文或数学单科成绩、外语单科成绩、选考科目单科成绩高低排序,全部相同者为同位次。普通类提前录取。有政审、面试、体检等特殊要求的军事、公安、定向招生、三位一体综合评价招生、定向培养士官试点,及经过批准的国际关系学院、外交学院、北京电子科技学院、香港中文大学、香港城市大学等院校、航海类等专业,实行提前录取。(1)志愿设置。实行以院校为单位的传统志愿。考生可填报不超过5个院校志愿,每个院校志愿可填报不超过6个专业志愿和专业服从志愿。不再设院校服从志愿。符合相关院校、专业报考条件的一、二、三段考生在规定时间内一并填报志愿。院校对专业服从志愿考生进行调剂录取,须以考生符合专业选考科目要求为前提。(2)录取。本、专科不再分批,录取分段进行。每一段录取时,根据志愿优先原则,按高考总分从高分到低分顺序投档录取。投档比例不超过1:1.2.考生总分相同时按位次投档。其中,按规定须在投档前先进行政审、面试、体检等工作的,按上述办法及规定比例,分段提供考生名单,统一组织政审、体检、面试。提前录取高校(专业)可参考浙江省普通类分段线,在第三段线上提出最低文化成绩要求。浙江警察学院三位一体综合评价招生志愿单列,在普通类提前录取工作开始前完成录取。被浙江警察学院录取的考生,不再参加后续其他高校录取;未被浙江警察学院录取的考生,不影响普通类提前录取5个院校志愿的投档录取。30.普通类平行录取。实行分段填报志愿、分段录取。(1)志愿设置。实行专业平行志愿。以一所学校的一个专业(类)作为一个志愿单位。考生每次可填报不超过80个志愿。(2)录取流程。第一段考生先填报志愿,随即投档录取;剩余计划重新公布,未被录取的第一段考生和第二段考生填报志愿,再组织投档录取。以此类推。第三段志愿填报和录取后,如仍有院校专业(类)未完成计划的,实行征求志愿。(3)投档办法。以考生符合所填报志愿的选考科目范围为前提,根据考生高考总分,实行专业平行志愿投档,直接投到考生所填报的具体学校的具体专业(类)。投档比例为1:1.高校按规定在投档前增加计划的,投档人数计算以增加后计划为准。高考总分相同的考生,依据位次、志愿顺序投档,全部相同者一并投档。31.艺术类、体育类专业录取办法分别按相关规定执行。分段录取时,如第一段投档录取后已完成全部计划,则第二段志愿填报工作不再进行。32.志愿填报。实行网上填报,浙江省教育考试院门户网站为唯一填报志愿的网站,网址为:www.zjzs.net。网上填报志愿后不进行现场确认。(1)考生须在浙江省教育考试院规定时间内参加相应段(批)志愿填报。未按时完成志愿填报的考生视为自动放弃该段(批)报考资格。(2)考生在填报志愿时须认真阅读有关高校招生章程,准确了解招生专业选考科目范围、单科成绩、体检等各项具体要求,确保本人填报符合条件。有选考科目要求的专业,考生的选考科目须符合要求方可填报志愿。凡填报独立学院和民办高校专业、中外合作专业志愿的考生,应当充分考虑家庭经济承受能力。(3)普通类提前录取和第一段、艺术类第一批和第二批第一段、体育类第一段同时填报志愿,填报时间为7月29日至7月30日。普通类第二段、艺术类第二批第二段和体育类第二段同时填报志愿,普通类第三段单独填报,具体填报时间由浙江省教育考试院另行公布。高校专项计划、普通高校高水平艺术团、高水平运动队招生合格考生,在7月29日至7月30日与普通类第一段等志愿填报同时进行;已填报志愿但又放弃录取的考生,只能参加普通类第二段及之后录取。(4)志愿填报时间截止后一律不得改动。考生务必保管好自己的密码信息。因考生本人原因致使密码信息外泄以及填报志愿失误造成的后果,由考生本人承担责任。各级考试招生机构和中学要加强对考生填报志愿的政策解读和技术指导工作。志愿填报具体办法另行公布。33.录取工作于8月上旬开始,实行计算机远程网上录取。各高校采取远程异地录取方式开展录取工作。录取期间,各高校和浙江省教育考试院要保证相互通讯联络的畅通。34.录取实行“院校负责、省教育考试院监督”的录取体制。浙江省教育考试院以考生符合所填报志愿的选考科目范围为前提,根据浙江省规定并向社会公布的投档办法向高校投放考生电子档案,并监督高校执行国家招生政策、招生计划的情况,纠正违反国家招生政策规定和违背录取规则的行为。高校应当按向社会公布的招生章程中的录取规则进行录取,并负责对已投档但未被录取考生的退档原因做出解释。高校不得超计划录取。35.专业平行志愿均实行一轮投档。考生每次填报的志愿均只有一次投档机会,一旦被投档到其中一个志愿,其余志愿即失效。若投档后被退档,其他志愿也不能再投档。已被录取的考生,不得再参加后续志愿填报和录取。退档考生和档案未投出的考生可参加后续的志愿填报和录取。36.高校专项计划、高水平艺术团、地方专项计划等特殊类型考生,按有关政策规定,根据招生院校确定的相应录取标准,在普通类提前录取的最后一天单独投档,其最低文化要求原则上不得低于普通类第一段分数线。高水平运动队投档在普通类第一段专业平行志愿投档之前进行,文化成绩原则上要求不得低于普通类第二段分数线的65%。37.高校录取新生要按规定程序、规定时间,完成调档、阅档、审核、录取、退档等各环节工作,保证考生电子档案的正常周转和录取工作的顺利进行;对超过时间或不按规定进行录取的高校,浙江省教育考试院按照教育部文件规定代为录取,同时书面通知有关高校并将有关情况上报教育部备案。38.未经教育部批准,高校不得规定男女生录取比例,不得对报考非外国语言文学类专业的考生作统考外语语种限制,不得在国家政策规定外作其他限制。39.肢体残疾考生的录取工作按国家和浙江省有关残疾考生录取工作的规定执行。除患有传染性疾病、无法完成学业的疾病及学习不能自理者以外,对身体状况不影响所报专业学习和其他学生、且高考成绩达到要求的考生,高校不得以身体状况为由拒绝录取或加以专业限制。40.烈士子女、在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含)以上或被战区(含)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退役军人,可以在其统考成绩总分的基础上加20分投档,由高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4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生,可以在其统考成绩总分的基础上加5分投档,由高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1)浙江省景宁畲族自治县、民族乡(镇)、民族村的少数民族考生(以户籍为准);(2)归侨、华侨子女、归侨子女和台湾省籍(含台湾户籍)考生;(3)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42.根据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批准的《浙江省景宁畲族自治县自治条例》有关规定,对户籍在景宁畲族自治县,且在当地完整完成高中阶段教育的非少数民族考生,报考浙江省所属高校,可以在其统考成绩总分的基础上加3分投档,由高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43.平时荣获二等功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军人的子女,一至四级残疾军人的子女,因公牺牲军人的子女,驻国家确定的三类以上艰苦边远地区和西藏自治区,解放军总部划定的二类以上岛屿工作累计满20年的军人的子女,在国家确定的四类以上艰苦边远地区或者解放军总部划定的特类岛屿工作累计满10年的军人的子女,在飞或停飞不满1年或达到飞行最高年限的空勤军人的子女,从事舰艇工作满20年的军人的子女,在航天和涉核岗位工作累计满15年的军人的子女,参加高考并达到有关高校投档要求的,应当予以优先录取。见义勇为牺牲或致残人员的子女、退出部队现役的考生、残疾人民警察参加全国统考录取的,按有关规定执行。公安烈士、公安英模和因公牺牲、一级至四级因公伤残公安民警子女参加全国统考录取的,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公安英烈和因公牺牲伤残公安民警子女教育优待工作的通知》(公政治〔2018〕27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及其子女参加全国统考录取的,按照《关于做好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及其子女教育优待工作的通知》(应急〔2019〕37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司法行政机关人员的子女参加全国统考录取的,按照《关于参照公安机关实行司法行政机关人民警察英烈和因公牺牲伤残人民警察子女教育优待的通知》(司办通〔2020〕3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散居地少数民族考生在与汉族考生同等情况下优先录取。经共青团中央青年志愿者守信联合激励系统认定,获得5A级青年志愿者的,在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44.符合加分条件的考生须在网上报名时申请政策加分,并及时按要求提供有关加分项目所需的有关证件或材料。45.加分考生资格实行主管部门审核负责和教育考试机构集中公示制度。少数民族加分考生资格审核由民族宗教事务管理部门负责,“三侨一台”加分考生资格审核分别由侨务、台务管理部门负责,退役军人和烈士子女加分考生资格审核由退役军人事务管理部门负责。经县(市、区)、市和省相关主管部门审核通过的符合加分条件的考生,须分别在考生所在中学(或单位)、设区市教育行政部门或考试招生机构网站公示,并在浙江省教育考试院门户网站上集中公示。高级中等教育学校还须按有关规定公示到考生所在班级。公示具体要求按《浙江省教育考试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校招生政策加分审核及公示工作的通知》(浙教试院〔2010〕32号)规定执行。审查通过且公示无异议的考生,由浙江省教育考试院负责将加分值加入考生总分或在相关院校录取时加入总分。未经公示的考生不得享受相关项目加分。2020年起,烈士子女、在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以上或被战区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退役军人、自主就业退役士兵考生,浙江省景宁畲族自治县、民族乡(镇)、民族村的少数民族考生,归侨、华侨子女、归侨子女考生,台湾省籍(含台湾户籍)考生等的加分资格审核工作通过浙江教育政务服务网进行,审核合格考生的《政策加分登记表》由浙江教育政务服务网自动生成,并由高考报名点打印存入考生档案。同时符合多项加分条件的考生,只能取其中幅度最大的一项分值加分,不得累加。所有高考加分项目及分值均不得用于不安排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的招生项目。46.少数民族本科预科班、民族班生源不足时,经学校申请,最低可降至普通类第三段线,专科预科班可在第三段线下降不超过60分,专科民族班可在第三段线下降不超过40分。47.高校须将拟录取考生名单(包括统考、保送、单独考试招生等)报浙江省教育考试院,并增补或调整相应计划。浙江省教育考试院核准后形成录取考生数据库,并据此打印相应录取考生名册,加盖浙江省教育考试院录取专用章,作为考生被有关高校正式录取的依据,予以备案,并在每段录取结束后将录取考生名册寄给有关高校。48.高校根据浙江省教育考试院核准备案的录取考生名册,填写考生录取通知书,经校长签发并加盖高校公章后,负责将考生录取通知书,连同有关入学报到须知、资助政策办法等相关材料一并直接寄送被录取考生。49.单独招生的高校须按有关要求,于7月30日前向浙江省教育考试院报送录取数据和书面报告。50.已确认保送录取的学生不再参加普通高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其他高校不再录取。高校强基计划根据教育部规定在8月5日前完成录取,考生强基计划志愿以在各试点高校报名系统填报的信息为准。报考复旦大学、上海交通大学、浙江大学、中国科学院大学三位一体综合评价招生的考生,须在6月27日登录浙江省教育考试院“浙江省高校招生考试信息管理系统”,网上确认高水平大学三位一体综合评价招生志愿。兼报多所学校的考生还须确定各校的优先录取顺序。未进行网上确认的考生,视作放弃。录取工作在强基计划录取之后、8月7日前完成,同时被多所院校拟录取的,按6月27日考生自主填报的顺序确定正式录取院校。被录取的考生不再参加后续志愿的录取。未纳入统招的香港高校的招生工作,须在8月7日前完成。凡被录取的考生后续其他高校不再录取。51.考生可通过浙江省教育考试院门户网站(www.zjzs.net)查询录取信息。考生收到录取通知书后,应当及时通过浙江省教育考试院或高校指定的信息发布渠道进行核实和确认。考生凭录取通知书办理户口迁移手续,并按高校规定的时间及有关要求,办理报到手续。不能按时报到的已录取考生,应当向高校提出书面申请,经同意方可延期报到。对未经高校同意逾期不报到的考生,视为自行放弃入学资格。高校应当将自行放弃入学资格的考生名单(含考生号)在本校规定的正常报到截止日期以后20日之内报送浙江省教育考试院。严禁高校为未报到考生注册学籍。52.新生入学后,高校要认真进行相关信息复查。凡不符合条件或有舞弊行为的,由高校根据有关规定作出处理,并报浙江省教育考试院备案。53.考生纸质档案由考生所在中学(单位)负责组建。考生档案一式2份,一份由考生所在中学(单位)留存,一份按规定交由考生自行带至高校。考生须凭高校录取通知书到本人毕业中学(单位)提取本人档案,并办理相关移交手续。54.除按规定应当向社会公开公示的信息外,对属于考生个人信息及有关录取过程中需要保密的工作内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向他人提供或向社会公开,严禁非法传播、出售。55.录取工作具体事宜按《2020年浙江省普通高校招生录取工作细则》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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君臣有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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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大学艺术类2021招生简章?第一条 为了保证学校普通本科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规范招生行为,维护考生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及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第二条 学校全称为云南大学,是国家首批“211工程”重点建设大学、首批 “一流大学”建设高校、教育部“以部为主、部省合建”高校。第三条 云南大学办学类型为国家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部标码为10673,办学层次为本科、研究生。第四条 云南大学设有两个校区,东陆校区位于昆明市五华区翠湖北路2号;呈贡校区位于昆明市呈贡大学城东外环南路。第五条 云南大学招生工作贯彻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的原则,德智体美劳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新生。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第六条 云南大学成立由校领导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贯彻落实教育部有关招生工作政策,领导招生工作的具体实施,审议、决策本科招生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第七条 云南大学招生办公室是学校组织和实施本科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负责学校本科招生的日常工作。第八条 云南大学设立招生工作监察小组,负责学校招生工作实施过程中的纪律监督和监察工作。第三章 招生计划第九条 云南大学根据国家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结合学校人才培养目标、办学条件等实际情况,统筹考虑各省(区、市)生源情况、毕业生就业情况、近年来学校计划编制情况等因素,综合确定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以各省级招生考试管理部门公布的数据为准。第十条 云南大学预留计划数为10个,主要用于解决末尾同分考生的录取以及生源质量调控。预留计划的使用经云南大学招生工作领导小组集体讨论决定。第四章 录取规则第十一条 云南大学根据在各省(区、市)的招生计划和生源情况确定调档比例。按照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调档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05%以内;按照顺序志愿投档的批次,调档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20%以内。各批次投档规则以各省(区、市)省级招生考试管理部门规定为准。第十二条 按照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已投档至云南大学的考生,在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合格、体检结果符合专业录取条件且服从专业调剂的情况下,均不退档。第十三条 按照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未完成的计划将征集志愿。征集志愿仍未完成的计划将调剂到其他生源质量好的省份。按照顺序志愿投档的批次,如果第一志愿录取结束后未完成招生计划,云南大学招收非第一志愿考生。第十四条 在同一批次志愿中,按“高考投档成绩优先”原则录取。即对已投档到云南大学的考生,按考生高考投档成绩从高到低排序后,依次按考生填报的专业志愿进行录取,优先满足高分考生的专业志愿。若考生高考投档成绩相同,按语文、数学、外语各项成绩依次、逐项比较,单科成绩高者优先录取。高考投档成绩及上述三门单科成绩均相同的,按“专业志愿优先”原则录取。第十五条 所有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的考生,如果服从专业调剂,将调剂到同批次同科类中尚未完成招生计划的专业;所有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且不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作退档处理。第十六条 除高水平运动队招生项目外,学校在调档及专业录取时认可教育部和各省(区、市)教育主管部门审定的政策性加分,总分值不超过20分。所有高考加分项目及分值不用于高水平运动队招生项目。第十七条 北京、天津、上海、浙江、山东、海南、江苏、湖北、福建、辽宁、广东、重庆、河北、湖南等高考综合改革省(区、市)报考云南大学的考生,须符合云南大学在当地招生的各专业选考科目要求,选考科目要求以当地省级招生考试管理部门公布为准。第十八条 体检标准按照教育部、原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原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等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九条 所有专业招生男女比例不限。第二十条 所有招生专业统考外语语种不限,非外语类专业新生入学后以英语实施公共外语教学。第二十一条 报考云南大学英语专业的云南省内考生须参加由云南省招生考试院统一组织的英语口试,且成绩达到3分及以上。第二十二条 云南大学实施“经济管理类”、“生命化学类”和“电子信息与计算机类”等大类培养。录取到相关类别的学生入校后进行一年的大类培养,学生在大类培养阶段随机分配到相关学院进行管理。学生在大类培养阶段结束后按照学校有关规定分流到具体学院和专业,从第三学期开始进行专业培养。(一)“经济管理类”按照“经济学类”、“工商管理类”招生,录取到“经济学类”、“工商管理类”的学生,入学后统一按照“经济管理类”进行培养。大类培养阶段结束后学生在经济学、金融学、财政学、国际经济与贸易、会计学、工商管理、财务管理、人力资源管理、物流管理、旅游管理等专业范围内进行专业分流。(二)“生命化学类”按照“生物科学类”、“环境科学与工程类”、“化学类”招生,录取到“生物科学类”、“环境科学与工程类”、“化学类”的学生,入学后统一按照“生命化学类”进行培养,大类培养阶段结束后学生在生物科学、生物技术、生态学、环境科学与工程、化学、高分子材料与工程、化学工程与工艺、制药工程等专业范围内进行专业分流,以上专业不包括基地班、菁英班。(三)“电子信息与计算机类”按照“电子信息类”、“计算机类”招生,录取到“电子信息类”、“计算机类”的学生,入学后统一按照“电子信息与计算机类”进行培养,大类培养阶段结束后学生在数字媒体技术、软件工程、网络空间安全、人工智能、电子信息工程、通信工程、物联网工程、计算机科学与技术、智能科学与技术、电子科学与技术、光电信息科学与工程等专业范围内进行专业分流。第二十三条 云南大学艺术类招生学院有两个,分别是艺术与设计学院、昌新国际艺术学院。两个学院在各省(区、市)具体招生专业、招生计划及学院归属以当地省级招生考试管理部门及云南大学招生网公布为准。两个学院分别录取的考生均不允许相互跨学院转专业。(一)招生专业:艺术与设计学院招生专业为音乐学、美术学、绘画、环境设计、视觉传达设计以及中外合作办学两个专业:视觉传达设计(与美国密歇根理工大学合作)、环境设计(与加拿大维多利亚大学合作);昌新国际艺术学院招生专业为音乐学、美术学、绘画、视觉传达设计、舞蹈学。(二)云南大学不组织艺术类专业校考,各省(区、市)报考云南大学艺术类专业的考生,云南大学认可各省(区、市)省级招生考试管理部门组织的艺术类专业联考或统考成绩。(三)对已投档到云南大学的艺术类考生,按照“成绩优先”原则进行录取。在考生的专业课和文化课考试成绩均达到生源地艺术类本科录取控制线的前提下,美术学专业按文化考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顺序录取,音乐学、舞蹈学、绘画、环境设计、视觉传达设计按专业成绩从高分到低分顺序录取。按文化成绩从高到低录取的专业,若考生文化成绩相同,优先录取专业成绩较高者;按专业成绩从高到低录取的专业,若考生专业成绩相同,优先录取文化成绩较高者。第二十四条 对报考体育教育专业并已投档到云南大学的考生,在高考文化成绩达到考生所在省(区、市)体育类本科录取控制线的前提下,按体育专业成绩从高到低顺序录取,若体育专业成绩相同,优先录取高考文化成绩较高者。第二十五条 对报考体育教育(校园足球人才)专业并已投档到云南大学的考生,在高考文化成绩达到云南省体育类本科录取控制线的前提下,按照云南省体育类专业统考中的足球小项成绩从高到低顺序录取,若足球小项成绩相同,依次、逐项比较体育类专业统考成绩、高考文化成绩,分数高者优先录取。第二十六条 云南大学与加拿大维多利亚大学、美国加州州立大学北岭分校等高校合作的国际经济与贸易、财务管理专业等“中加合作嵌入式人才培养创新项目”,以及与泰国清迈大学合作的物流管理专业、与美国密歇根理工大学合作的视觉传达设计专业、与加拿大维多利亚大学合作的环境设计专业、与英国思克莱德大学合作的土木工程专业等“中外合作办学项目”,仅招收填报了该类项目专业志愿的考生。填报了该类项目专业志愿的考生如服从专业调剂,可在同一批次两个项目在当地招生专业间相互调剂。录取在上述两个项目专业的学生入学后,不得转入项目之外的其他专业。第二十七条 大气科学(定向)、高校专项计划、高水平运动队、保送录取运动员、港澳台侨生招生录取按照云南大学2021年相应招生简章规定执行。第二十八条 云南大学2021年将在云南省内招收少数民族预科,具体招生计划、招生办法和收费标准等,按云南省教育厅及云南省招生考试院相关文件规定执行。第五章 学费及学生资助政策第二十九条 各专业学费按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教育厅批准或备案的标准执行。具体各专业学费标准以云南大学本科招生网公布为准。第三十条 云南大学在本科教育阶段建立起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省政府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贷款、退役士兵教育资助、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助学贷款代偿、服义务兵役国家资助、直招士官国家资助、校级助学金、社会类助学金、新生入学“绿色通道”项目、校内勤工助学、学费减免等多种形式有机结合的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学生入校后可向学校申报家庭经济困难,由学校经班级、年级、学院、学校“四级”核实认定后采取不同措施给予资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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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冰住的玫瑰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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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大学招生计划原则?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保证学校普通本科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规范招生行为,维护考生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及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有关规定,结合北京大学招生工作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第二条 我校全称为北京大学,是国家公办的教育部直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对在规定的年限内达到所在专业毕业要求者,颁发北京大学普通本科学历证书;符合学校学位授予有关规定者,颁发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证书。第三条 北京大学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德智体美劳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第四条 北京大学招生工作接受学校纪检监察部门、新闻媒体、考生及其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人员第五条 北京大学设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统筹领导学校招生工作;设立本科招生委员会,负责制定本科招生章程、招生战略、招生办法,调整学科招生计划等事宜。第六条 北京大学招生办公室是北京大学组织和实施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普通本科招生的日常工作。授权北京大学医学部招生办公室具体负责医学部招生的有关事务。第七条 北京大学设立招生工作监督领导小组,监督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监察室,对招生工作实施监督。第三章 计划与录取第八条 北京大学根据本校人才培养目标、办学条件等实际情况,统筹考虑各省份高考人数、生源质量、区域协调发展等因素,结合近年来本校来源计划编制情况,综合分析,确定本校分省来源招生计划。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北京大学将招生计划总数的1%作为预留计划,主要用于调节各地统考上线生源的不平衡及解决同分数考生的录取问题。第九条 北京大学执行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省级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在教育部领导下,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统一组织录取。第十条 北京大学在非高考综合改革省份,按照理工类、文史类分类录取。在高考综合改革试点省份,按其高考改革方案相关规定进行录取。第十一条 北京大学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源情况确定提档比例,按照顺序志愿投档的批次,调档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20%以内;按照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调档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05%以内。北京大学在内蒙古自治区按分数优先原则(分数清)进行录取。第十二条 在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和身体健康状况检查合格、统考成绩达到同批录取控制分数线,北京大学依据进档的考生统考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录取。第十三条 北京大学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专业录取时按考生的投档分和专业志愿进行录取。若考生投档分数相同时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的同分排序规则进行录取。第十四条 北京大学在普通类统招提档时,认可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主管部门根据教育部相关规定给予相关考生的全国性加分项目和分值。但同一考生如符合多项加分条件,只取其中最高一项分值,且加分不得超过20分。经北京大学认定且各级公示合格的各类特殊类型招生入选资格考生,按照国家相关招生政策进行录取。所有高考加分项目及分值不适用于不安排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的“高校专项”、高水平艺术团、高水平运动队等特殊类型招生项目。第十五条 北京大学在录取提前批次的考生时,按考生的投档分和专业志愿进行录取,不调剂。对于符合北京大学投档要求,投档分数相同且北京大学公布计划数不足时,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同分排序规则顺次进行录取,未录取考生予以退档。提前批次录取的考生入校后不能转专业,提前批次录取的非通用语种专业考生入学后不能转入非外国语言文学类专业。第十六条 北京大学对肢体残障的考生,若其生活能够自理、符合所报专业要求,且高考成绩达到录取标准,予以正常录取。第四章 附 则第十七条 北京大学对强基计划、保送生、非通用语种、高水平运动队、高水平艺术团、“双学籍”飞行员、“国家专项”、“高校专项”、内地西藏班、内地新疆班、少数民族预科等招生事宜,依据教育部有关规定和本校的招生简章执行。第十八条 北京大学本科招生体检标准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补充规定执行。第十九条 北京大学普通高考外语类专业只招收英语语种考生。第二十条 北京大学校本部学费收费标准:理科试验班类、文科试验班类、电子信息类、生物科学专业为5300元人民币/学年,其他专业5000元人民币/学年;住宿费:750-1200元人民币/学年。第二十一条 北京大学医学部根据本章程及医学专业的特点制定医学类专业的招生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 北京大学招生工作严格落实教育部关于信息公开的相关要求,确保招生章程、招生资格、招生计划、考生资格、录取程序、录取结果、咨询及申诉渠道、重大事件违规处理结果、录取新生复查结果等信息按规定公开。强基计划、保送生、高水平运动队、高水平艺术团等特殊类型招生的资格考生信息和录取按教育部相关规定进行公示。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公布后,如遇部分省份高考招生政策调整,则北京大学将根据当地相关政策制定相应的录取政策,并另行公布。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由北京大学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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