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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分钟前发布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全文】http://www.zjks.cc 10月19日讯: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会计从业资格管理,规范会计人员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以下简称《会计法》)及相关法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会计从业资格的取得和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在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单位)中担任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的人员,以及从事下列会计工作的人员应当取得会计从业资格:(一)出纳;(二)稽核;(三)资本、基金核算;(四)收入、支出、债权债务核算;(五)职工薪酬、成本费用、财务成果核算;(六)财产物资的收发、增减核算;(七)总账;(八)财务会计报告编制;(九)会计机构内会计***管理;(十)其他会计工作。第四条单位不得任用(聘用)不具备会计从业资格的人员从事会计工作。不具备会计从业资格的人员,不得从事会计工作,不得参加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或评审、会计专业技术职务的聘任,不得申请取得会计人员荣誉证书。第五条除本办法另有规定外,县级以上地方人民的******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第六条***委托中共中央直属机关***局、***机关***局按照各自权限分别负责中央在京单位的会计从业资格的管理。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负责所属单位的会计从业资格的管理。***委托铁道部负责铁路系统的会计从业资格的管理。***委托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后勤部分别负责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系统的会计从业资格的管理。第二章会计从业资格的取得第七条国家实行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制度。第八条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可以申请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一)遵守会计和其他财经法律、法规;(二)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质;(三)具备会计专业基础知识和技能。因有《会计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所列违法情形,被依法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自被吊销之日起5年以内不得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不得重新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因有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做假账,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贪腐、***,职务侵占等与会计职务有关的违法行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不得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不得取得或者重新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第九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的******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中共中央直属机关***局、***机关***局、铁道部、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后勤部(以下简称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应当对申请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人员的条件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允许其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第十条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科目为: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会计基础、会计电算化(或者珠算)。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大纲、考试合格标准由***统一制定和公布。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科目实行无纸化考试,无纸化考试题库由***统一组织建设。会计从业资格无纸化考试管理相关规定由***另行制定。第十一条会计从业资格各考试科目应当一次性通过。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应当在考试结束后及时公布考试结果,通知考试通过人员在考试结果公布之日起6个月内,到指定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领取会计从业资格证书。通过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当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在规定的期限内,到指定的地点领取会计从业资格证书。通过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的人员,可以委托代理人领取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代理人领取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时,应当持本人和委托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原件。第十二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以下简称省***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中共中央直属机关***局、***机关***局、铁道部、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后勤部(以下简称中央主管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规定的管理范围,负责组织实施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的下列事项:(一)制定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考务规则;(二)组织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软件系统的建设及管理;(三)接收并管理***下发的会计从业资格无纸化考试题库;(四)组织开展会计从业资格考试;(五)监督检查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考风、考纪,并依法对违规违纪行为进行处理处罚。省***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和中央主管单位应当根据本办法制定、公布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的报考办法、考务规则、考试相关要求、报名条件和考试科目。第十三条会计从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按照国家物价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十四条***统一规定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样式和编号规则。省***部门负责本地区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印制;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和中央主管单位分别负责本部门、本系统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印制。第十五条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是具备会计从业资格的证明文件,在全国范围内有效。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以下简称持证人员)不得涂改、出借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第三章会计从业资格管理第十六条持证人员应当接受继续教育,提高业务素质和会计职业道德水平。持证人员参加继续教育采取学分制管理制度。持证人员继续教育相关规定由***另行制定。第十七条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持证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监督、指导。单位应当鼓励和支持持证人员参加继续教育,保证学习时间,提供必要的学习条件。第十八条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应当对开展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培训机构进行监督和指导,规范培训市场,确保培训质量。第十九条会计从业资格实行信息化管理。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应当建立持证人员从业***信息系统,及时记载、更新持证人员下列信息:(一)持证人员的相关基础信息;(二)持证人员从事会计工作情况;(三)持证人员的变更、调转登记情况;(四)持证人员换发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情况;(五)持证人员接受继续教育情况;(六)持证人员受到表彰奖励情况;(七)持证人员因违反会计法律、法规、规章和会计职业道德被处罚情况。第二十条持证人员的姓名、有效身份证件及号码、照片、学历或学位、会计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开始从事会计工作时间等基础信息,以及第十九条第(五)和第(六)项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持相关有效证明和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到所属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办理从业***信息变更。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应当在核实相关信息后,为持证人员办理从业***信息变更。持证人员的其他相关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登陆所属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指定网站进行信息变更,也可以到所属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办理。第二十一条持证人员所属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办理调转登记手续。持证人员所属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在各省***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中央主管单位各自管辖范围内发生变化的,应当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工作证明(或户籍证明、居住证明)到调入地所属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办理调转登记。持证人员所属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在各省***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中央主管单位管辖范围之间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填写调转登记表,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到原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办理调出手续。持证人员应当自办理调出手续之日起3个月内,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调转登记表和在调入地的工作证明(或户籍证明、居住证明),到调入地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办理调入手续。第二十二条持证人员应当妥善保管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如有遗失,持证人员应当在履行公告程序后,填写补发申请表,持有关证明材料,向所属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申请补发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核实无误后,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补发。如有毁损,持证人员应当填写补发申请表,持毁损证书原件,向所属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申请补发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核实无误后,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补发。第二十三条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实行6年定期换证制度。持证人员应当在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到期前6个月内,填写定期换证登记表,持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和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到所属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办理换证手续。第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可以撤销持证人员的会计从业资格:(一)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工作人员滥用权力、玩忽职守,作出给予持证人员会计从业资格决定的;(二)超越法定职权或者违反法定程序,作出给予持证人员会计从业资格决定的;(三)对不具备会计从业资格的人员,作出给予会计从业资格决定的。持证人员以欺骗、贿赂、舞弊等不正当手段取得会计从业资格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应当撤销其会计从业资格。第二十五条持证人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应当注销其会计从业资格:(一)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二)会计从业资格被依法吊销的。第二十六条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应当将领取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和办理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换发、调转、变更登记的条件、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材料和相关申请登记表格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或者在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指定网站进行公示。相关申请登记表格示范文本应当置放于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办公场所,免费提供,或者由申请人从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指定网站下载。第二十七条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应当对下列情况实施监督检查:(一)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情况;(二)持证人员换发、调转、变更登记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情况;(三)持证人员从事会计工作和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情况;(四)持证人员遵守会计职业道德情况;(五)持证人员接受继续教育情况。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在实施监督检查时,持证人员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有关单位应当予以配合。第二十八条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有权检举,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应当及时核实、处理,并为检举人保密。第二十九条持证人员对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的处理处罚决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三十条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舞弊的,2年内不得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由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取消其考试成绩,已取得会计从业资格的,由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撤销其会计从业资格。第三十一条持证人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责令其限期改正:(一)不参加继续教育或参加继续教育未取得规定学分的;(二)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办理调转登记的;(三)未按照本办法规定进行信息更新的。第三十二条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会计从业资格管理中滥用权力、玩忽职守、循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三条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将检举人姓名和检举材料转给被检举单位或个人,或者将应当保密的检举信息对外泄露的,由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章附则第三十四条省***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和中央主管单位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报***备案。第三十五条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居民和外国居民在境内取得会计从业资格及相关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十六条本办法施行之日前已被聘任为高级会计师或者从事会计工作满20年,且年满50周岁、目前尚在从事会计工作的,经本人申请并提供单位证明等相关材料,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核实无误后,发给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取得注册会计师证书,目前尚在从事会计工作的,经本人申请并提供单位证明等相关材料,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核实无误后,发给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第三十七条本办法自2019年7月1日起施行。***2019年1月22日发布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令第2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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凉城无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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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同中级会计报名政策同学你好 ,是可以的哦。会计职称考试的全称是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会计职称考试是由财政部、人事部共同组织的全国统一考试,共分初级会计、中级会计师和高级会计师职称三个级别。考试实行全国统一考试制度,每年考试一次,由全国统一组织、统一大纲、统一试题,统一评分标准。会计专业初级、中级资格考试合格者,即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职改)部门颁发人事部统一印制,人事部、财政部印的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证书。证书全国范围有效,用人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和德才兼备的原则,从获得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会计人员中择优聘任。(一)报名参加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1、坚持原则,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品质;2、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以及有关财经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无严重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3、履行岗位职责,热爱本职工作;4、具备会计从业资格,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二)报名参加会计专业技术中级资格考试的人员,除具备以上基本条件外,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1、取得大学专科学历,从事会计工作满五年。2、取得大学本科学历,从事会计工作满四年。3、取得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从事会计工作满二年。4、取得硕士学位,从事会计工作满一年。5、取得博士学位。(三)对通过全国统一的考试,取得经济、统计、审计专业技术中、初级资格的人员,并具备以上基本条件,均可报名参加相应级别的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四)报名条件中所规定的从事会计工作年限是指取得规定学历前、后从事会计工作的合计年限,其截止日期为考试报名年度当年年底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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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可救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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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兵团2013年中级会计师考试报名时间5月10日止关于做好兵团2013年度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的通知各师考试管理机构、兵直各有关单位:根据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2013年度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考务日程安排及有关事项的通知》(会考[2013]2号)文件精神,为做好兵团2013年度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 报名条件考生可登录“兵团考试信息网”进入“报名条件”查询。申请参加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的人员,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1.《会计专业职务试行条例》规定的高级会计师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2.省级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或中央单位批准的本地区、本部门申报高级会计师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的破格条件。二、资格审查兵团2013年度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资格审查工作在考后进行。各师考试管理机构在组织资格审查时,应严格按照规定的报考条件,认真负责的做好发证前的资格审查工作。不符合报考条件的考生不予发证。在资格审查中,应审查报考人员学历(或学位)证书、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居民身份证等相关证件的原件。社会民营企业、非公组织的会计从业人员也可比照相关报考条件报名参加考试。三、报名时间、报名办法:1、报名时间:2013年4月20日至5月10日,考生可以登录“兵团考试信息网”完成网上报名。2、报名办法:实行网上报名和现场报名两种方式。凡符合考试报名条件并申请参加考试的人员,可按照以下报名程序报名:(1)网上报名第一步:报考人员须登录“兵团考试信息网”,点击“全国会计资格考试”栏目和“高级会计专业资格考试”栏目,阅读报名条件、报名流程、考生须知等相关信息;第二步:符合报考条件的人员按照报名流程进行网上注册,同意网上报名协议后,如实填写个人真实信息,并按照要求上传照片。注册成功后,在网上缴费前报考人员可凭网络报名注册号及密码,登录系统修改个人报名信息。第三步:网上缴费。网上注册成功后,在规定的时间内使用系统提供的网上缴费功能缴纳相关考试费用。(缴费成功后,个人信息再无法修改,考生自行打印报名回执表留存。)注册人员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缴费,视同自动放弃报名。(2)现场报名对没有网银或无法实现网上交费的考生,可在网上注册完成个人的报考信息后,在规定的时间内到兵团考试中心及各师考试管理机构进行现场报名确认和缴费。(每日10:30-13:30,16:00-18:30,节假日休息)1988年9月1日之后出生的考生,如符合会计中级报考资格,必须携带相关资料到属地现场报名点进行考前资格审查和报名。四、考试时间和科目今年,兵团在所辖区域内初级资格全部实行无纸化考试,定于9月14日—20日举行;中级资格和高级资格考试方式不变,定于10月26—27日举行。初级资格《初级会计实务》科目的考试时间调整为2小时,《经济法基础》科目的考试时间调整为1.5小时,两个科目考试时间共计3.5小时;两个科目连续考试,分别计算考试成绩。中级资格和高级资格各科目考试时间不变。参加初级资格考试的考生,在一个考试年度内只能报名参加一次考试。各级别、各科目具体考试时间(北京时间)及批次如下:考试日期 初级资格 中级资格 高级资格 9月14日至20日(共7天、14个批次) 9:00-12:30初级会计实务(无纸化考试)经济法基础(无纸化考试) 14:00-17:30初级会计实务(无纸化考试)经济法基础(无纸化考试) 10月26日(星期六) 9:00-12:00中级会计实务 14:00-16:30财务管理 10月27日(星期日) 9:00-11:30经济法 8:30-12:00高级会计实务(开卷)五、考试成绩管理参加初级会计资格考试的人员,必须在一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的考试,方可获得初级资格证书;参加中级会计资格考试人员,必须在连续的两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的考试,方可获得中级资格证书;参加高级会计资格考试的人员,达到国家合格标准的,取得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证书;达到本地区、本部门当年评审使用标准的,取得本地区、本部门当年参评使用标准的成绩证明。六、考试用书2013年度会计考试将使用新的考试大纲,需要订书的考生,可在网上报名或者现场报名过程中自行订购。2013年度考试辅导教材采取防伪轧纹和防伪码等标识,考生可凭防伪码登录全国会计资格评价网查询真伪,通过答疑板提出学习中遇到的疑难问题,并查阅有关问题解答。各师考试管理机构应认真组织好考试大纲、用书及辅导用书的现场订书和发放工作。七、准考证打印时间2013年9月2日—9月8日,报考初级无纸化考试的考生登录“兵团考试信息网”,自行打印准考证。2013年10月14日—10月20日,报考中级资格、高级资格考试的考生登录“兵团考试信息网”,自行打印准考证。兵团任职资格考试中心2013年4月2日说明:因考试政策、内容不断变化与调整,会计网校提供的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如有异议,请考生以权威部门公布的内容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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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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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需要满足哪些条件在广州市报名参加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除必须具有广州市管理的《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1.取得会计师等财会类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3年以上,工作年限计算到当年8月31日;2.取得财会类专业博士学位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3.具备高级会计师资格,但不具备注册会计师资格,需申报正高级会计师资格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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