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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公务接待管理实施办法?
1分钟前发布 -【内蒙古自治区公务接待管理实施办法?】http://www.zjks.cc 11月24日讯: 内蒙古自治区公务接待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自治区本级党政机关公务接待费管理,严格控制接待费支出,制止铺张浪费,建立接待费公开化制度,促进党风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行政单位财务规则》《内蒙古自治区本级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办法》,结合自治区本级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区本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政府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自治区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接待单位)。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公务接待费,是指接待出席会议、考察调研、执行任务、检查指导、学习交流、请示汇报工作等公务活动而发生的费用。本办法不包括外事接待所发生的费用。第四条 接待单位的公务接待实行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区外副省级以上领导同志在自治区的公务活动由自治区接待办公室统一负责,执行国家相关规定;其他接待对象由自治区本级各接待单位对口负责,执行本办法规定的接待标准。第五条 公务接待要严格执行中央和自治区党委、政府有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各项规定,坚持有利于公务、务实节俭、严格标准、高效透明、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原则,严格控制接待费开支。第二章 费用开支范围和标准第六条 公务接待费主要包括餐费、交通费以及其它必要的开支。第七条 公务接待费开支标准:(一)餐费。接待单位可安排工作餐一次,每人不得超过120元,根据市场价格变动情况,自治区旅游旺季(七、八、九月份)餐费标准最高可上浮20%。异地级单位和外派单位、机构执行属地规定。(二)交通费。包括过路过桥费、燃油费、租车费等。接待单位安排接待对象集中乘车前往目的地,合理使用车型,严格控制随行车辆。需租用车辆的,要说明情况并经本单位分管财务负责人批准。(三)其它开支。除餐费、交通费以外发生的零星小额支出。第八条 接待单位内部具备接待条件的,要在内部接待场所安排公务活动。公务接待一律不得使用私人会所、高消费餐饮场所。第三章 预算管理第九条 公务接待费不得超过当年部门预算中基本公用经费预算的2%。有特定接待任务的单位,由自治区财政厅安排专项公务接待费。公务接待费要全部纳入财政预算管理,严格实行总量控制,在年度接待费预算总额内开支,发生的公务接待费列入“公务接待费”科目,单独列示。第十条 各单位应制定接待费使用的内部审批、报销流程制度,加强和规范财务管理。第十一条 接待费报销凭证应当包括财务票据、派出单位公函和接待清单。公务活动结束后,接待单位应当如实填写接待清单,并由分管财务负责人审签。接待清单包括接待对象的单位、姓名、职务、和公务活动项目、时间、场所、费用开支以及陪同人员姓名、职务等内容,留存备查。接待费支付要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公务卡管理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二条 要正确划分公务接待费与会议费、培训费、正常差旅费以及其它办公经费的界限,合理归集费用,全面、真实反映本单位公务接待情况。公务接待费在单位决算中如实列报,不得采取瞒报、虚报或其他变通办法列支。第十三条 应由接待对象承担的差旅、会议、培训等费用,以及与公务接待无关的其他费用不得在接待费中列支。第四章 监督检查第十四条 自治区财政厅、接待办公室对公务接待费开支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包括:(一)接待审批程序是否符合规定;(二)接待费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是否符合规定,有无违规扩大接待费开支范围,擅自提高接待费开支标准;(三)接待费报销凭证是否真实、完整,接待费报销和资金支付是否符合规定;(四)是否以举办会议、培训为名列支、转移、隐匿接待费开支;(五)是否向下级单位及其他单位、企业、个人转嫁、摊派接待费用;(六)是否挪用、挤占其他经费用于公务接待;(七)是否在非税收入中坐支接待费用;(八)是否借公务接待名义列支其他支出;(九)有无违反执纪监督相关规定的行为;(十)有无其他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第十五条 各部门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开本部门公务接待费支出的预决算情况,公开的内容、时间、方式等严格按照自治区党委办公厅、政府办公厅及财政厅制定的自治区本级预决算公开工作有关制度执行。第十六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一经查实,按照中央、自治区有关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办法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度的有关规定处理,并依法依规追究接待单位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的责任。行为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第五章 附 则第十七条 自治区本级非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参照本办法执行。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财政厅会同自治区接待办公室负责解释。第十九条 本办法从发布之后的30日开始施行。《内蒙古自治区本级党政机关公务接待费管理暂行办法》(内财行〔2014〕23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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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休无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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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民族语言文字条例?内蒙古自治区蒙古语言文字工作条例 (2004年11月26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促进蒙古语言文字的规范化、标准化和学习使用制度化及其繁荣发展,使蒙古语言文字在社会生活中更好地发挥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蒙古语言文字是自治区的通用语言文字,是行使自治权的重要工具。 自治区各级国家机关执行职务时,同时使用蒙汉两种语言文字的,可以以蒙古语言文字为主。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推广蒙古语标准音和统一蒙古文标准写法,自治区以正蓝旗为代表的察哈尔土语为蒙古语标准音。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蒙古族公民学习、使用、研究和发展蒙古语言文字的权利,鼓励各族公民学习、使用、研究蒙古语言文字。 第五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蒙古语言文字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六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蒙古语言文字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蒙古语言文字的规划、指导和监督管理工作。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共同做好蒙古语言文字工作。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对学习使用蒙古语言文字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二章学习和教育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优先发展、重点扶持以蒙古语言文字授课为主的各级各类教育,培养兼通蒙汉两种语言文字的各类专业人才。 第九条自治区人民政府应当逐年增加对蒙古语言文字授课教育的资金投入。 第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蒙古语言文字授课的学校给予政策优惠和资金补贴,对蒙古语言文字授课的学生减免学费、杂费、教材费,实行助学金、奖学金制度,保证贫困家庭学生完成学业。 第十一条汉语言文字授课的蒙古族中、小学校,应当设置蒙古语言文字课程。 第十二条蒙古族人口较多的盟市,应当兴办蒙古语言文字授课的中等职业技术学校。 第十三条各类高等学校逐步加强或者增设以蒙古语言文字授课为主的专业,并扩大预科班的招生规模,预科班应当招收蒙古语言文字授课的学生。各类高等学校应当对蒙古语言文字授课专业的招生实行计划单列,逐步增加招生人数。 第十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特殊政策,拓宽蒙古语言文字授课的大中专毕业生就业渠道,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应当接收用蒙古语言文字授课的大中专毕业生。 第十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蒙古族聚居地区的农牧民,开展以蒙古语言文字授课为主的实用技术培训,加强实用技术培训的配套建设。 第三章使用和管理第十六条各级国家机关、人民团体的公文应当使用蒙汉两种文字。 驻自治区的各国家机关、人民团体,按照前款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在各级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企事业单位中,使用蒙汉两种语言文字开展工作并达到自治区规定标准的工作人员,享受蒙古语言文字津贴。具体办法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八条各级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事业单位应当加强蒙古语言文字翻译机构和队伍建设,配备翻译人员。 各级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事业单位的蒙古语言文字翻译工作人员,享受蒙古语言文字翻译工作岗位津贴。 各级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中从事蒙古语言文字翻译工作,并获得专业技术职务的,在医疗保险、住房和差旅费等方面享受同等专业技术职务人员待遇。 第十九条各级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事业单位召开大型重要会议时,应当使用蒙汉两种语言文字;召开一般性会议时,应当根据与会人员的情况,使用蒙汉两种语言文字。 第二十条各级司法机关在司法活动中,应当保障各民族公民有使用蒙古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 第二十一条各级信访部门对使用蒙古语言文字的群众来信来访,应当使用蒙古语言文字接待和处理。 第二十二条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社会市面用文应当并用蒙汉两种文字。 社会市面用文的具体管理办法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制定。 第二十三条公共服务行业向使用蒙古语言文字的公民提供服务时,应当使用蒙古语言文字。 第二十四条各级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事业单位应当合理配备蒙汉兼通的工作人员。 第二十五条各级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企事业单位录用、选拔国家公务员和聘用工作人员及晋升专业技术职务等各种考试,应当提供蒙古文试题,应试人员可以使用蒙古语言文字进行笔试和面试。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蒙汉兼通的人员。 第二十六条各广播、电视、电影机构应当加强蒙古语演职人员队伍建设,编播和制作满足公众需求、内容丰富的蒙古语节目和影视作品,增加播放时间和次数。 各级文艺团体应当增加蒙古语文艺节目。 第二十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扶持蒙古语言文字教材、课外读物、音像制品、蒙古文报刊杂志的出版发行工作和蒙古语言文字网站的建设。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开辟多种发行渠道,鼓励商业、供销等机构代销蒙古文图书,提倡集体和个人开办蒙古文书店,并予以政策扶持。 各级新华书店应当做好蒙古文图书的发行工作,并设置销售专柜。 第二十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逐年增加蒙古语言文字广播、电视、电影、报刊、图书出版、网站的投资和补贴。 第二十九条蒙古族聚居地区的基层文化站和图书室应当提供蒙古文图书、报刊,放映蒙古语影视作品。 第四章科学研究和规范化、标准化第三十条蒙古语言文字的科学研究,应当坚持基础理论研究和应用理论研究并重的原则,促进蒙古语言文字的学习使用和发展。 第三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蒙古语言文字科学研究工作的领导,对重点科研项目应当统筹安排,统一管理,并纳入自治区科学研究规划,拨付专项经费予以扶持。 蒙古语言文字科学研究机构和有关高等学校,应当有计划地培养蒙古语言文字科学研究人才,不断扩大蒙古语言文字科学研究队伍。 第三十二条自治区人民政府蒙古语言文字工作机构应当加强蒙古语言文字的规范化、标准化、信息化工作。 自治区人民政府蒙古语言文字工作机构应当组织蒙古语言文字等级考试,对以蒙古语为职业语言的在岗人员进行蒙古语标准音的培训和测试。 第三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蒙古语言文字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做好蒙古文古籍的抢救、搜集、整理、出版工作。 第三十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蒙古语言文字跨地区间的协作和国际交流。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由有关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由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蒙古语言文字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3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其他条款的,由上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应当作出处理。 第三十八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时,应当使用蒙古语言文字而没有使用,或者妨碍公民使用,造成严重后果的,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九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蒙古语言文字工作机构的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由有关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条本条例自2005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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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衣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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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计算机一级证书考试时间?2020年9月(第58次)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定于9月26日至29日举行。具体时间每个省份是不一样的。报名时间,北京教育考试院:8月24日0:00—8月28日17:00。天津市教育招生考试院:8月16日9:00—8月21日17:00。河北省教育考试院:8月3日9:00—8月21日17:00。 山西省招生考试管理中心:9月1日9:00—10日24:00。内蒙古自治区教育招生考试中心:9月1日9:00—9月7日17:30。辽宁省招生考试办公室:8月18日9:00—9月7日24:00。吉林省教育考试院。8月1日9:00—8月24日2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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蔂♂夢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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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有特警学校吗?呼和浩特没有特警学校,原来有内蒙古自治区警官学校,隶属自治区监狱管理局,后期只承担司法干警培训,不再招生。目前,只有内蒙古警察职业学院一所警察院校,隶属自治区公安厅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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劣感情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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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有特警学校吗?呼和浩特有特警学校。内蒙古警察职业学院是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主办、内蒙古自治区公安厅主管、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指导下的公安政法类全日制高等职业院校。这所学院设有特警专业,并且有相应的公安专业和非公安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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